医保政策
职工医保住院患者管理规定
来院就诊的医保患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师在医保本上记录病情并开具入院诊断证明,到出入院结算处办理入院手续后携带医保本、卡、诊断证明、单位介绍信或患者身份证(医保科留存复印件),到医保结算审核窗口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3日内未在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审批登记之前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参保人在45岁以下(含45岁),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75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不再设定起付线。参保人在45岁以上,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650元,第二次500元,第三次不再设定起付线。
报销比例:参保人在45岁以下报销比例87﹪;在46岁以上退休以前报销比例89﹪;退休人员报销比例91﹪。(不报销的费用及起付线除外)。
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特殊材料,需要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审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使用特材发票的复印件、诊断证明、特治特检审批单、发生特材费用的一日清单,加盖医保审核章后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特殊材料(如支架、人工股骨头等植入体内的特殊材料)、特殊治疗(如血液透析、介入治疗等),特殊检查(单项费用在80元以上,含80元的),个人自费30﹪,其余的由统筹金支付。
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一次性用品、不报销的特殊材料及进行特检特治的患者,需要填写医患协议书及特治特检审批单。
出院结算时需要携带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单、双处方、医患协议书和特检特治审批单等资料到医保结算处办理出院手续。
治疗终结后30日内未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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