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市人民医院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居民医保政策(三级医院)
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保人一年内,每次住院起付线1500元,儿科患者(14周岁以下)、五官科(含口腔)患者起付线1050元,报销比例70%(不报销的费用及起付线除外)。
二、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铜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优先提供质优价廉的特殊医用材料,并签订医患协议书。特材5000以内的,报销比例70%;5000元(不含)-12000元(含),报销比例65%;12000元(不含)-40000元(含),报销比例60%;40000元(不含)以上,报销比例50%。
三、住院期间特殊治疗(如血液透析、介入治疗、高压氧仓等)、特殊检查(B超、CT、核磁等),个人自费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参保患者因患肝、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晚期而必需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其血液检验指标达到下列标准的,可由个人负担30%,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1、肝功能衰竭的患者,白蛋白检验指标要低于30g/L。
2、肾功能衰竭和恶性肿瘤晚期的患者,白蛋白检验指标要低于或等于25g/L。
五、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一次性用品、不报销的材料主管大夫需告知患者并填写医患协议书。进行特检、特治的患者需要填写特治特检单。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所承担的起付线累计达到4000元(含)的,不再支付起付线。
七、学生儿童因患以下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三级医院报销比例70%,全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
学生儿童门诊疾病包括: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因以上疾病需门诊治疗时,可持诊断证明等在门诊三楼刷卡窗口即时结算。
八、城镇怀孕的居民,可持诊断证明到各区县医保大厅办理生育保险,门诊产前即可免费享受血细胞分析+五分类、肝功五项、肾功、凝血四项、唐氏检查各一次,产科B超三次。
九、住院期间如对医保政策需要咨询的,请拨打医保科电话215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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