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新药临床使用制度
为加强我院新药临床的管理和领导,遵照卫生部和国家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并经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我院的新
药临床使用制度。
一、 研制新药的单位,委托我院进行新药临床试用必须持省市
卫生行政部门介绍信,统一由药理基地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有关科室主任同意,药剂科、医教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临床观察。医院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
二、凡是用未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创制新药,研制单位应向我院提供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质量检查数据、毒性试验和药理试验结果及使用说明等资料,并有省市卫生厅(局)临床观察批文,以供审批参考。(凡试用已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仿制新药亦相同)。
三、药剂科应向医教科提供新药临床的咨询性意见,并积极配合医教科安排落实新药临床工作,并做好进药、分装、定价、发药等具体工作。所有观察药品及赠送药品,一律由药剂科统一管理。
四、承观科科主任应加强对新药使用的领导,并确定专人负责签订“新药临床观察协议书”,制订临床试用计划和方案,统一临床观察指标,按期做出疗效总结,以及审查临床总结报告等。
五、新药临床试用总结报告,须经本科室讨论,科主任审查后,由药理基地或医教科统一发出。无药理基地或医务处盖章一律无效。
六、研制新药单位,委托我院进行临床观察时,需拨给适当科研经费,观察费的分配办法按经济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医教科批准的新药临床观察,观察期间有关事宜,医教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八、新药观察期间或使用期间如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医教科或药剂科。
药临床使用制度。
一、 研制新药的单位,委托我院进行新药临床试用必须持省市
卫生行政部门介绍信,统一由药理基地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有关科室主任同意,药剂科、医教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临床观察。医院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
二、凡是用未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创制新药,研制单位应向我院提供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质量检查数据、毒性试验和药理试验结果及使用说明等资料,并有省市卫生厅(局)临床观察批文,以供审批参考。(凡试用已列入药典或付药典的仿制新药亦相同)。
三、药剂科应向医教科提供新药临床的咨询性意见,并积极配合医教科安排落实新药临床工作,并做好进药、分装、定价、发药等具体工作。所有观察药品及赠送药品,一律由药剂科统一管理。
四、承观科科主任应加强对新药使用的领导,并确定专人负责签订“新药临床观察协议书”,制订临床试用计划和方案,统一临床观察指标,按期做出疗效总结,以及审查临床总结报告等。
五、新药临床试用总结报告,须经本科室讨论,科主任审查后,由药理基地或医教科统一发出。无药理基地或医务处盖章一律无效。
六、研制新药单位,委托我院进行临床观察时,需拨给适当科研经费,观察费的分配办法按经济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医教科批准的新药临床观察,观察期间有关事宜,医教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八、新药观察期间或使用期间如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医教科或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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