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示
铜川市人民医院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公示
广大患者朋友们:
你们好!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53号),《铜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铜医保函〔2024〕74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妥有序完善全市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决定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公示,请一并贯彻执行(见附件1)。希望广大患者大力支持配合!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监督指导!
铜川市人民医院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铜川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序号 | 财务 分类 | 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价 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说明 |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1 | 1111 | 11.药学服务 | ||||||||
2 | C | 111100001 | 门诊诊查费(药学) | 次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门诊提供的药学咨询和指导服务。核实就诊者信息,询问病情及药物治疗情况,听取主诉,查阅患者检测结果,了解用药情况及反应,结合病情,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建立药历(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出具解读报告和药物治疗方案的咨询、调整和优化建议。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3 | C | 111100001a | 门诊诊查费(主管药师) | 次 | 8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4 | C | 111100001b | 门诊诊查费(副主任药师) | 次 | 12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5 | C | 111100001c | 门诊诊查费(主任药师) | 次 | 15 | / | /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6 | C | 110200005b | 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 | 日 | 10 | / | /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结合住院患者的病理生理状态、疾病特点、用药情况,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开展疗效观察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结合病情,为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药物重整等意见,并建立药历 (书写纸质或电子记录)。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加收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加收政策。 | |
7 | C | 111000002b | 院内会诊(药师) | 次 | 20 | / | / |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并在病历中体现记录。 | 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
8 | C | 111000004a | 多学科联合会诊(临床药学加收) | 次 | 实行市场调节价,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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