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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加强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核对、更改工作的规定

作者:办公室 来源:铜川市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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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医院

关于加强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核对、更改工作的规定



     凡来医院就诊患者,医师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患者基本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更改基本信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错误,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三项内容。

     二、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以患者本人有效证件为准,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三、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工作要求

    (一)门、急诊医师开具住院证时,应按照患者身份证提供的基本信息填写;若患者未携带证件的,须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应告知其于第二天携带证件交主管医师和主管护士查对,避免造成错误不能报销。

    (二)入科后,主管医师或主管护士应再次对患者本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更改;若患者未携带证件的,应告知其第二天携带证件交主管医师和主管护士查对;若患者多次不提供的,应对其讲清利害关系,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对无名氏或意识不清、无家属的患者,陪送人员一时难以确定病人信息的,住院后主管医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更改。

     四、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更改流程

    (一)核对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无误,确认申请患者基本信息更改前后系同一病人的,管床医师、护士填写《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并签字,患者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交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到住院结算处更改住院证基本信息,加盖住院处专用章,并在信息系统内更改患者基本信息。办理完毕后《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证应交由科室存入患者病历,另一份患者个人留存。

   (二)各类医疗文书中的患者基本信息,自更改日期予以更改,更改日期前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三)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仅能更改一次。

   (四)凡办理过更正信息手续的患者,其管床医师须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并作简要说明。

   (五)出院患者不得更改基本信息(无名氏患者除外)。



                                               三  甲  办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