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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
铜川市人民医院文件
铜医院发 〔2020〕33 号
铜川市人民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规范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等,根据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需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严格按照约定开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四、社会捐赠资助统一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接受和保管(北院区:鲍延琪,联系电话:18909197709;南院区:王颖,联系电话18809195010),并按照受赠物资类别交付相关职能科室归口管理,单独立账,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详细进行造册登记,该纳入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
五、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六、捐赠资助财产使用需经相关领导或科室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需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疗物资捐赠登记表
2、其他物资捐赠登记表
铜川市人民医院
2020年2月1日
铜川市人民医院 2020年2月1日印发
医疗物资捐赠登记表 | |||||||
日期 | 捐赠方 | 物品 | 数量 | 接收科室签字 | 交付科室签字 | 交付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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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资捐赠登记表 | |||||||
日期 | 捐赠方 | 物品 | 数量 | 接收科室签字 | 交付科室签字 | 交付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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